路遇“开门杀”,责任谁来担?

来源: 中国铝业报时间: 2024-12-11作者: 云铝股份法律合规部

2023年,司机王某路口停车,后排乘客张某开左后门下车时,与正常骑电动自行车的肖某发生碰撞,导致肖某摔倒受伤。经交警认定,王某违规停车且对乘客开门下车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张某开门疏于观察,妨碍他人通行,王某和张某承担事故责任,肖某无责任。

一、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侵权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列属于《民法典》侵权责任项下,当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司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及第四款“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人员通行”之规定违规停车,乘客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及第三款“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开门不当,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司机与乘客均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司乘双方的安全注意义务

作为司机,长期从事交通运输服务行业,在道路运行及车辆停放过程中,应负有安全提醒义务,同车乘客上下车辆负有安全注意义务。若司机履行了提醒义务,但乘客未能履行注意义务,导致事故发生,乘客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司机没有履行提醒义务,司机承担主要责任,乘客也要承担一定责任;司机和乘客都履行了各自义务,则需要进一步明确双方责任。

本案交通事故系司乘双方过错共同导致,但就双方安全提醒及注意义务来说,司机王某未履行安全提醒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乘客张某未履行安全注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经审理认定司机王某应对电动车驾驶人员肖某承担70%责任,乘客张某承担30%责任。

三、应如何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司机王某与乘客张某因过错引起交通事故,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该条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的顺序和责任承担方式,确保受害人权益得到保护,能够获得相应赔偿。本案王某和张某因过错造成的损害,应当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六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应对乘客张某应赔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后,保险公司有权向张某进行追偿。

另外,在“开门杀”具体事故中,若驾驶员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其自行承担责任;若乘客“开门杀”造成损害,驾驶员同时存在不遵交规、违规停车等过错行为,则应当视过错程度与乘客共同承担责任,若驾驶员不存在过错,则乘客承担全部责任。

日常生活中,不论驾驶员还是乘客,在下车前都应仔细观察车辆周围情况,注意安全,避免因“开门杀”导致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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