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铝业公司团委全委会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1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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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国铝业公司及所属企业团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中国铝业公司团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共青团中国铝业公司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负责处理中国铝业公司日常团务工作、对公司团委重大事项作出原则决定和向公司党组、中央企业团工委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条 全委会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全委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由公司团委书记(如缺席则由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如公司团委书记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委会。

第五条 出席会议的公司团委委员具有表决权。全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团委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讨论工作规划等重大问题必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报经本企业党委同意,向公司团委书记或副书记书面请假。

第六条 会议的会务工作可由公司所属企业团委承办。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公司团委在确定全委会时间、地点后,应提前将会议情况报公司党组,争取公司党组领导出席指导。同时,会议邀请相关企业主管共青团工作的领导出席会议,邀请部分团干部和团员青年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七条 全委会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并协助作好会议筹备工作。经公司团委同意后,承办全委会的企业团委要将会议方案、内容、时间、地点提前通知应出席会议的人员。

第三章 议题的提出

第八条 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规定,结合中国铝业公司及所属企业团组织实际,主要包括:

1、传达和讨论公司党组、团中央和中央企业团工委的有关文件或指示,提出贯彻执行的意见。

2、研究和决定团的建设和青年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贯彻执行上级团组织和公司党政下达的工作任务。

4、研究和决定公司团委的发展方向、指导思想、工作计划。

5、研究和决定中国铝业公司及所属企业共青团组织体系设置。

6、听取各企业团委工作汇报,研究和决定基层团组织重点工作、思想建设、组织建设、文化建设的规划及重大改革的方案和措施。

7、研究和决定加强共青团干部队伍建设的各种方案以及涉及团员青年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8、需要全委会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九条 全委会议题由公司团委书记、副书记提出,或由主管某项工作的团委委员提出,征得公司团委书记或三分之二的委员同意,方可列入全委会议题。团委委员负责搜集和整理全委会议题。提出议题的团委委员应在会前向与会人员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章 议题的审议

第十条 全委会讨论议题时,提出有关议题的委员应对议题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与会者要紧紧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在此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每次全委会应做到有议有决,如对有关问题意见分歧较大,难以作出决定的,可暂不作出决定,待作出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提交全委会复议。

第十二条 全委会讨论决定干部奖惩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其它重大问题的决定如果多数委员赞成,也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 全委会表决以超过到会委员的半数赞成票为通过。

第十四条 全委会讨论的议题如涉及与会人员,有关与会人员应回避。

第十五条 全委会上的发言,应当是对会议议题发表意见,所列议题的审议时间由主持人决定,委员发言应尽量简明扼要,以提高议事效率。

第十六条 凡经全委会集体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组织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积极执行。

第五章 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十七条 全委会情况以《会议纪要》形式,及时周知因故缺席的团委委员。根据内容需要,同时呈送有关领导、公司所属企业团委负责人阅。

第十八条 全委会决定事项由主管委员负责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公司团委书记及副书记通报实施情况。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经公司团委书记同意,可提请全委会复议。

第十九条 公司团委副书记负责全委会决议执行的督办和检查工作,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公司团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公司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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